北京中雅正国际拍卖公司
总经理丁鼎先生:
贵公司在网上与图录上刊出的公告中称将在「2008年5月25日举行2008年春季拍卖会」。其中中国画No.0114已末(1979年)作《葡萄架旁》68×46cm被署名为李山作是一幅假画。
该假画冒充我的名字,假造我的印章,抄袭了我的作品,欺骗贵公司,再利用贵公司拍卖会欺骗顾客,进行非法牟利。该假画抄袭自我的画册《李山画集》(台湾淑謦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79页1962年所作《葡萄架旁》,今在电子邮件中附上原作图样,请作比对。
之前,此假画曾被送到北京瀚海拍卖公司参加2004年9日18日之拍卖会,编号为No.602;又曾送到深圳市荣峰拍卖行参加2005年12月27日的冬季拍卖会,编号为No.0509;均为同一张假画,但都在我揭露之后,拍卖公司撤拍。(附上该假画上述两次送拍资料)现在,该假画又被送到了贵公司来进行欺骗。
我知道以前拍卖公司在向送拍人确认作品的真假时,送拍人都会撒谎说:「这是真品,不是假画」,但在拍卖公司请他出示真品正当来源的证据时,他便再撒谎称:「这是朋友委托我送拍的,朋友已出国,联系不上。」有时送拍人也撒谎说:「这是从别的拍卖会上拍来的。」当拍卖公司请他出示当时拍卖成交付钱的收据时,送拍人当然仍旧提不出来。我请贵公司明确告诉此假画参拍人:「原作画家李山已来函指出此为假画。」
此销假者送往贵公司参拍之假画,已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并且同时也对贵公司之诚实声誉在传媒舆论和顾客中造成了严重损害,更把贵公司推到了须承担推销假画侵权违法的位置。我希望贵公司明察是非,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
我的要求是:
一、请将抄袭我(李山)的作品、仿制我的印章、盗用我的名字的假画撤拍;
二、请告知我:假画参拍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便劝止这种违法行为。
《拍卖法》为正当的参拍委托人的隐私保密,但并不为违法行为保密。任何法律都不保护剽窃、违法侵权、冒名参拍的骗子,拍卖法并不能成为违法行骗者的隐藏洞、保护伞。如果以执行《拍卖法》为由而为假画参拍人的姓名保密,这是对《拍卖法》的曲解,对违法者的纵容。我希望贵公司不要采取包庇的错误做法。
谨上,敬请赐复。
谢谢,祝好。
李山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於纽约
通讯地址: Li, Shan
290 Hendrickson Ave.
Valley Stream, NY 11580
U.S.A.
尊敬的李山先生您好!
首先万分感谢您老人家远隔重洋的关爱与支持。在备受鼓励与感慨之余并尊重您的意见对此事做如下处理:
1.对本公司《2008春季拍卖会中国画专场》 NO.0114署名作者李山的《葡萄架旁》拍品,经画家本人确认为伪作,证据充分,予以尊重,公司决定在2008年5月25日拍卖当天,现场以书面公告形式声明该拍品系伪作,同时撤拍该标的。
2.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与此拍品藏家已经取得联系,对方非常感谢并愿意尽快与您交流,详细通讯地址另附邮件,请察收。如有问题我们随时为您服务。
3.就此事在公司网站“拍卖信息”专栏向社会公开,表明公司的态度,以省来日,同时希望在我们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您及社会各界方家的指导与监督。
以上三条不知当否?如有不妥万望赐教。
中雅正将始终以尊重文化、崇尚品位为企业发展之基本,我们有信心、有勇气、有能力,在成长中以务实、求是的态度,认真走好每一步,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健康与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先生去国之际正是民族振兴之时,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我们的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先生处于先进文化与古老文明之前沿,传承发扬,德艺双馨,声斐中西,善莫大焉!艺事之余尤能如此关注国内艺拍,这不仅是国内艺术市场之幸事,更使我辈后生从事此行业者所深感欣然的……
对于先生的绘画艺术,高山仰止,心向往之,惜不能亲聆教诲,国内也很难买到先生的绘画资料,鉴赏真伪无从参照,作伪者所乘之隙,也在于此,这对于我们今后的工作开展提出更高的要求,鉴于此次我们工作上的失误,给您老人家所带来的麻烦,我们深感不安,在此我谨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向您道歉!
大道逢君子,归舟载夕阳!在全国万众一心抗震救灾之时,我们在祖国遥祈您老人家健康长寿,艺术之树常青,闲暇常回家看看!
丁鼎拜启
北京中雅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9日